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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首例!宁德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被罚4万元,原因竟是......

2022-05-18 17:32作者:admin来源:宁德市生态环境局、福安生态环境局

案情简介

 

本网讯  福安市某企业被列为2021年宁德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该企业停产关闭后,于2021年6月开始拆除生产设备。福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该企业拆除生产设备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也未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021年6月28日,福安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切实防范拆除活动中的环境风险、规范处置所有的拆除产物、组织编制《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等,但企业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福安生态环境局予以立案调查,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处4.06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是一部新制定的法律。该法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第二十二条对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作出了规定,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还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不仅要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还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除了《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外,我省还出台了关于规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对规范拆除活动、防范污染土壤作出了相关规定。本案中,该企业对生态环境部门的责令整改要求置若罔闻,没有落实整改,还涉嫌违法,最后被处以罚款。如果拆除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涉及拆除活动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需引以为戒。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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