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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法院审结宁德首例适用“碳汇”+“劳役代偿”+“补植复绿”公益诉讼失火案

2022-11-04 18:17作者:admin来源:福安市人民法院

本网讯  近日,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两起失火罪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蒋某某及郭某某因失火罪分别被判处缓刑,并判决按照生态修复协议完成失火林地林木补植复绿之生态修复,同时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其中已缴纳的林业碳汇费用以及已履行的劳役报酬抵扣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资金。

 

福安法院审结宁德首例适用“碳汇”+“劳役代偿”+“补植复绿”公益诉讼失火案(图1)


被告人蒋某某(祭祀引发山火)、郭某某(干农活扔烟头引发火灾)均因野外违法用火引发了森林火灾。经有关部门鉴定,两起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总面积分别为160.81亩、318.2955亩。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均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检察机关认为两被告人的失火行为造成不同面积的生态林功能受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件审理中,福安法院向被告人详细说明其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严重后果,动员其主动承担生态修复的责任,后郭某某、蒋某某分别进行了补植复绿,并与村委达成劳役代偿协议,两被告人均认购了一万元林业碳汇,用于代偿其造成的生态功能损失。

 

福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案发后两被告人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并已签订生态修复协议、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落实“复植补种”,通过自愿认购并核销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赔偿造成的碳汇损失,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予宣告缓刑。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林木毁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林地生态环境修复、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民事责任。两被告自愿认购并核销经核证的林业碳汇用于赔偿碳汇损失,可以直接折抵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两被告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主张以提供劳役方式折抵其余赔偿资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无异议,且有林业部门的建议以及相关部门监督指导下签订的生态修复协议书、劳务代偿协议为据,协议科学合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的履行也能得到相关部门的跟踪监督、检查验收,予以采纳。两案的判决,是福安法院多措施实现受损林地生态修复,推动林业“绿碳”增汇增效的创新实践,是在提档升级“生态司法+碳汇”机制上的有益探索,实现了刑事制裁、民事赔偿、生态修复有机统一的效果。刑民双重惩罚,不仅体现了司法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重拳出击,也让被告人认识到破坏生态的危害,同时劳役代偿的判决新模式也体现了司法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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