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

假扮和尚卖佛具 偷窃手机为爱女

2020-07-29 01:14作者:2016-10-21 张建森 邱来源:
    本网讯  因没有挣到钱,女儿想要一部手机,伪装成和尚卖佛具,见农户家中无人,偷走手机。近日,屏南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了赵光文。
 
    “假和尚”赵光文没有固定职业,无所事事,手头拮据,平日就伪装成和尚卖佛具谋生。2016年8月21日,就读小学的女儿告诉赵光文,她想要一部手机。赵文光故伎重施便打起假扮和尚卖佛具的想法。8月22日上午,赵光文穿上僧袍驾驶摩托车从屏南县城关到路下乡凤林村,在凤林村冒充和尚兜售佛具,经过徐某某家门口时,见到房子大门没有关,屋内又没人应答,确定屋子内没有人后。赵光文窃走屋主徐某某放置于房内桌子上的白色酷派手机一部,因手机有屏幕锁,无法解锁,担心失主会打电话,又怕被抓到,于是就将手机通话卡拔掉,将手机藏匿在草丛中。

    当日,失主徐某夫妇发觉后,当即与村民一同追敢赵光文并迅速抓获将其控制报警。经屏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474余元。
 
    法条链接——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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