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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7次抢劫、盗窃前科,出狱6天又“进宫”

2020-07-29 01:15作者:2018-9-10 余浩宁来源:

    本网讯  日前,福安法院审结一起犯盗窃罪案。该案被告人陈某,男,时年47岁,在犯罪道路上可谓“经验丰富”,共计7次犯罪前科。


    曾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12月28日被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17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三天;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4年6月2日被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3月3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3月9日,被告人陈某蹿至福安市穆阳镇东旭街某民房三楼卧室内,将被害人许某放置在室内手提包内的两个红包连同其中的200元现金盗走。后被告人陈某行至该房一楼楼梯口时即被许某及其家人发现,并在当场被接警民警抓获归案。2018年5月30日,福安市检察院以陈某涉嫌盗窃罪向福安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虽已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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