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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纠纷中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020-07-29 01:16作者:2019-11-21 王小曼来源:

本网讯  近日,福安法院审结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3月,吴某在某网站向吉林省某公司购买了食品,收货地址为福安市。吴某收到货物拆封后,仔细查看发现食品存在问题,故吴某要求某公司返还食品价款2006元并赔偿食品价款十倍损失20060元。但因双方协商未果,吴某遂将该公司起诉至福安法院。经法官多次组织调解之后,最终吴某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络购物极大的便利了我们的生活,同时因其交易的虚拟性、间接性,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也频频发生。很多消费者都有这样的疑问“在虚拟的网络中购物产生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之规定可知,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若双方对管辖法院没有约定,则当事人既可以向买受人住所地/收货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在前述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本案中,吴某既可以向某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收货地福安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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