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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男女闪婚后闪离,20万元财产成争议焦点

2020-07-29 01:16作者:2020-5-25 陈健来源:

福安市法院判决女方返还部分彩礼


本网讯  日前,福安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返还彩礼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案件,最终判决女方返还部分彩礼,准予当事男女离婚。


据了解,女青年林某与男青年郑某于2018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2019年1月订婚。因经济拮据,郑某曾于2019年3月向贷款公司借款20万元用于支付彩礼,包括礼金16.8万元及黄金首饰(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手镯两个)。此后,双方于2019年4月按照民间习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于5月登记结婚。


婚后,林某与郑某常因经济问题发生争执,林某于2019年6月确认怀孕后返回娘家生活,于2019年7月终止妊娠。在林某怀孕期间,双方因经济问题再次发生争吵,直至法院受理案件期间,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对于郑某要求林某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郑某提供的借款合同、银行信用卡对账单等可证实郑某为支付彩礼举债的事实,应当认定郑某所给付的礼金对其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且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仅两个多月,结合彩礼的数额以及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耗、支出等因素,并兼顾公序良俗、公平原则,酌定林某按照60%比例返还郑某彩礼10.08万元,黄金首饰予以原物返还。林某主张精神损失5万元及分割郑某名下两处房产婚姻存续期间的还贷及增值部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不予支持。遂判决林某与郑某离婚;林某一次性返还郑某彩礼款10.08万元及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手镯两个。


后林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最终双方在二审阶段达成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并由林某返还郑某彩礼款8万元;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及债权债务由其自行处理,与另一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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