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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结事了人和!福安市检察院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助力提升办案质效

2023-05-24 16:00作者:admin来源: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本网讯  轻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有赔偿意愿,然而被害人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调解陷入僵局,怎么办?

 

近日,福安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通过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羁押强制措施,并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2022年7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张某因房屋墙面装修施工问题发生争吵继而互殴,造成张某轻伤二级。孙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立案,张某因伤损失1万余元。案发后,侦查机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被害人张某提出高达20万元的赔偿要求,否则不出具谅解书,因此调解无法达成。基于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在审查逮捕阶段未认罪认罚,且双方未就赔偿达成一致,检察机关依法对孙某某决定批准逮捕。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损失,双方自行主动到派出所要求调解,就赔偿金额协商达成一致,怎料张某临时反悔,坚持要求赔偿20余万元,调解再次陷入僵局。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害人张某的实际损失与其所要求的赔偿金额相差巨大,查阅大量辖区内同类案件赔偿判决情况后,认为张某的赔偿诉求严重超出合理范围,便主动、多次联系张某,耐心对其进行释法说理,并且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张某仍坚持要求赔偿20余万元。

 

综合考虑全案案情,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故意伤害罪,其系初犯、偶犯,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有赔偿意愿,其亲属愿意代其支付高于被害人张某实际损失的赔偿款,并承诺按照法院判决赔偿金额少补多不退,赔偿诚意十足。基于此,福安市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某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要求提存5万元赔偿保证金,随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改变羁押强制措施,并对孙某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在移送法院起诉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该案起诉至福安市法院后,被害人张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孙某某赔偿7.4万余元损失。经审理,福安市法院认定被害人张某损失为1.7万余元,将被告人孙某某自愿支付的5万元保证金均用于赔偿张某损失,不支持张某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张某均服判,张某表示愿意接受5万元赔偿款,社会矛盾有效化解。

 

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在轻微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因故暂时未能与被害方达成和解,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履行赔偿义务,缴存足额赔偿保证金并办理提存公证,以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公检法办案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在认罪认罚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考虑的制度。

 

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公检法办案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节约司法资源的有益探索。今后,福安市检察院将积极适用该制度办理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小案”,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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