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

帮派上演全武行 男子持菜刀砍人致重伤

2020-07-29 01:14作者:2016-10-11 吴宁宁来源:
    本网讯  因帮派间纠纷,持械在公共场合聚众斗殴,导致一人重伤。记者从福鼎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福鼎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该事件的“主角”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施某某认为量刑过重上诉,宁德市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5日凌晨0时54分许,被告人施某某伙同他人在福鼎市桐山街道玛索酒吧外走廊处,无故围殴陈某某等二人,后离开玛索酒吧。同日1时3分许,被告人施某某等人在玛索酒吧门口被一伙人持刀追砍,施某某手臂被砍伤后持菜刀伙同庄某某等人与对方互殴,后对方逃离现场。被告人施某某等人在寻找对方未果的情况下,看见被害人陈某某等人乘坐的小轿车,认为该车上乘坐之人与对方是同伙,遂驾驶白色丰田小轿车在该城区音乐花园路段追撞对方小轿车,并一路追赶。1时8分许,对方小轿车在桐山大桥碰撞停靠在桥边的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毁损(维修费共人民币51190元),被害人陈某某等四人从该小轿车上下来逃跑,施某某等人亦下车继续追赶,并在桐山大桥坝边追上陈某某,对其拳打脚踢,被告人施某某持菜刀将被害人陈某某砍伤。经鉴定,陈某某损伤属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九级。被告人施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被抓获。

    检察官认为,该案被告人施某某等人因帮派间纠纷,持械在公共场合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且造成一人重伤、财物毁损等后果。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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