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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场内琐事引互殴结怨 90后命大学生驾车伺机复仇

2020-07-29 01:14作者:2016-11-08 吴宁宁来源:
    本网讯  在赌场内因琐事发生矛盾,福鼎市的陈某峰等人竟想到租用车辆进行伺机报复。日前,这群90后小伙子已被福鼎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初,被告人陈某峰、陈某华在福鼎市桐山街道某巷一赌场内因琐事与某小弟发生互殴,双方产生矛盾。同月8日,被告人陈某峰通过他人租用了一辆“浙CXXXXO”起亚牌越野车,并将该越野车套上“闽JXXXX1”假车牌,伙同被告人陈某华、樊某师、张某发、朱某航在该城区寻找对方伺机报复。同月9日17时许,朱某航告知陈某峰,某小弟在福鼎市太姥山镇环岛经营一家汽车租赁车行,被告人陈某峰即召集被告人朱某航等人准备好帽子、口罩、砍刀等作案工具,并指使某高校学生被告人江某威负责驾驶该起亚牌越野车。同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峰等人携带上述准备好的作案工具,乘坐被告人江某威驾驶的该起亚牌越野车,从福鼎市城区沿省道开至太姥山镇环岛。同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峰等人见被害人邓某希、翁某旺进入环岛边上的“顺利汽车租赁车行”内,即让被告人江某威驾驶该起亚牌越野车在外接应,其五人下车蒙面持刀冲入该车行内将被害人邓某希、翁某旺砍伤。经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邓某希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被害人翁某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作案后,被告人陈某峰等人乘坐被告人江某威驾驶的该起亚牌越野车至霞浦县牙城镇一山头,将口罩、帽子、砍刀、假车牌等作案工具丢弃。为逃避公安机关侦查、抓捕,被告人陈某峰先后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同、姚某洲,分别告知砍伤被害人事实并要求派车到牙城镇接应,同时要求张某同到现场查看伤者情况。被告人张某同接到被告人陈某峰电话后,电话联系被告人姚某洲让其前往接应被告人陈某峰等人,被告人张某同则到现场帮忙查看伤者情况。被告人姚某洲因无驾驶证,带上李某生、洪某德驾驶名爵牌小车,从福鼎市城区到牙城镇接应被告人陈某峰等人。双方在牙城镇车站碰面后,被告人陈某峰、陈某华、江某威、姚某洲乘坐洪某德驾驶的名爵牌小车,被告人樊某师、朱某航、张某发乘坐李某生驾驶的起亚牌越野车,一同返回福鼎市城区。被告人张某同在福鼎市山前街道三坪园同被告人陈某峰、陈某华等人见面,告知伤者情况,并让其等人各自回家。
 
    2016年1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峰、陈某华、樊某师、江某威被抓获归案。同月27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发被抓获归案,同日10时许,被告人朱某航、姚某洲、张某同被抓获归案。
 
    检察官表示,被告人陈某峰、陈某华、樊某师、张某发、朱某航、江某威结伙持管制刀具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姚某洲、张某同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构成窝藏罪。
 
    “以上八人均为90后小伙,最小的未满十八周岁,有的是累犯,有的是涉世未深的在校生。持刀砍人、快意恩仇,解了一时之气,却触犯刑法,必须接受法律审判,外表的无畏暴露了内心的无知。”检察官说道。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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