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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公交车司机危险驾驶案

2020-07-29 01:14作者:2016-12-15 刘清娥来源:

本网讯  日前,宁德市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陈某某危险驾驶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643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中型普通客车,从霞浦县松城街道书坛里村往霞浦县松城街道龙津路方向行驶,途经松城街道葫芦门高架桥路段时,碰撞停靠在路边林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霞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检材中的乙醇浓度为202.0mg/100ml,属醉酒驾驶。

 

事故发生后,林某某报警,被告人陈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201648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林某某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1800元,并取得被害人林某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应视为自动投案,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林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林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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