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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法院宣判一起重大协助组织卖淫案

2020-07-29 01:15作者:2018-12-27 黄锡顺来源:

8人获刑并处罚金


    本网讯  在民房内设置秘密通道,建立大型卖淫场所“8号公馆”招揽顾客。日前,福鼎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案判处被告人张某韵、何某南等8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四年十个月不等,并分处罚金。


    2016年11月,张某良、朱某加等人(另案处理)租用福鼎市桐城街道某处民房用于建立卖淫场所,取名“8号公馆”,添置各式床具,安装视屏监控设备,还专门设置秘密通道等设施便于场所经营。张某良等人对场所内的卖淫人员实行统一编号管理、统一结算嫖资和散发招嫖卡片,以单次性服务698元或898元的价格从事集中卖淫活动。


    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间,张某韵、何某南、李某春、周某进、郭某强、钟某清、钟某建、杨某劝等8人先后在明知该场所从事卖淫活动的前提下,仍以牟利为目的受雇为该卖淫组织服务。该8人在该场所内的分工明确,曾多次到浙江省等地散发招嫖名片,用电话或微信联系等方式,按约定地点通过秘密通道招揽、接送顾客。仅2017年9月,该场所共招揽嫖娼人员2889人。张某韵等人也分别从中非法获利3000元至57500元不等。2017年9月26日,福鼎市公安局在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卖淫场所,场所内的张某韵等8人及卖淫女和嫖娼人员被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韵、何某南、李某春、周某进、郭某强、钟某清、钟某建明知他人卖淫,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受雇为卖淫组织提供服务,帮助招揽、接送、接待嫖娼人员。被告人杨某劝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为牟取非法利益,为卖淫场所望风,对有关部门查缉造成阻碍,遂依法以协助组织卖淫罪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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