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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归男方,女方是否有权探望?

2020-07-29 01:16作者:2019-10-29 王小曼来源:

本网讯  近日,福安法院审结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


林某(女)与陈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陈某抚养。由于陈某外出务工,孩子跟随其祖父母生活。林某为了便于与孩子取得联系,买了电话手表让孩子佩戴。可是,陈某及其父母不但不让孩子佩戴,而且拒绝林某探望,由此产生纠纷,林某遂向福安法院提起诉讼。经法官调解之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林某每月可以探望孩子一次,探望前3天林某应事先通知陈某;从2020年起,每年暑假期间林某可以要求与孩子共同生活两周,陈某应予以配合;林某在周末期间可与孩子进行电话或视频沟通,陈某应予以配合。


本案涉及的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的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探望的行使不仅可以满足父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还可以增进父母子女的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


在审判实践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况,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以种种理由拒绝对方探望子女。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陈某及其父母阻挠林某探望权的行使,林某有权依法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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