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

非法占用农用地 赔了自由又赔钱

2020-07-29 01:16作者:2020-1-14 刘巧素来源:

本网讯  日前,霞浦县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刘某海、黄某斌、黄某峰等3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海等3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至20000元不等;被告人刘某海退出的违法所得1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将被告人刘某海等3人共缴纳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人民币70000元用于本县域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本案是霞浦法院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以来审结的首起适用该制度的涉生态类刑事案件。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底,被告人刘某海与霞浦县某经联社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以人民币2万元租得霞浦县某山场地块。2016年2月起,被告人刘某海等3人雇佣挖掘机在租赁的地块取土,将土方用于霞浦县松港街道某路的填方工程,直至2017年上半年。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海等人共占用土地10.371亩取土,其中特种用途林林地6.821亩,林地原有植被、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非林地3.55亩,种植条件受到严重毁坏。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海等3人分别于2019年8月向霞浦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海、黄某斌、黄某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取土,数量达10.371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海、黄某斌、黄某峰均有犯罪前科,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海、黄某斌、黄某峰犯罪后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海能退出违法所得,被告人刘某海、黄某斌、黄某峰均能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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