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邪反邪
做好宣传工作是人民法院应有之责
2020-07-29 00:59作者:佚名来源:
新闻宣传工作,绝不是可有可无的小事,也不是“锦上添花”、“涂脂抹粉”的杂事,而是事关人民法院形象和国家法治形象的大事。只有真正把新闻宣传工作同审判执行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同落实,切实统筹好网上和网下两个“战场”,“两手都要硬”,人民法院工作才能赢得越来越多的理解与信任。
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中,很多人认为司法宣传是无足轻重甚或是可有可无的事。如果说宣传工作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恐怕会有很多人持不同意见。在他们看来,审判执行工作才是法院的工作职责;至于司法宣传工作,不客气地说就是“不务正业”,即使勉强为之也是不得已的无奈之举。当前,各级法院新闻宣传机构残缺化、新闻宣传人员边缘化就是这一认识的客观反映。
一些法院领导对司法宣传工作关心支持不够,思想根源在于对法院和法官的角色定位认识不清。法院设立与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其根本意义就在于化解社会矛盾。殊不知,审判执行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形式,而司法宣传的直接目的就是澄清是非、化解质疑、疏导情绪,更是做好群众工作不可或缺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这条规定,已经明白无误地表明了法院工作的重要目的就在于教育公民尊法守法。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就离不开做好司法公开,离不开做好司法宣传。
新闻宣传工作,绝不是可有可无的小事,也不是“锦上添花”、“涂脂抹粉”的杂事,而是事关人民法院形象和国家法治形象的大事。做好新闻宣传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是落实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一宪法权利的客观要求,是确保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落到实处的前提。宣传工作是人民法院全部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执行工作搞不好是失职,法院宣传工作搞不好也是失职;审判执行工作搞不好要出大问题,法院宣传工作搞不好也可能出大问题。在现实工作中,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法院正在为忽视司法宣传的错误认识和做法而付出沉痛代价。有的法院认为案子审判执行得“中规中矩”,但社会舆论却不“买账”;有的法院工作报告写得“天花乱坠”,但却不被人大代表认可;有的法院干警任劳任怨,但却难以获得公众信任。诸此等等,都与司法公开、司法宣传工作不力密切相关。支持源于理解,理解源于了解。如果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不甚了解或存在误解,还谈什么理解、支持?
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曾说:“任何国家部门都不比法院更为重要,也没有一个国家部门会像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彻底的误解。”司法公开,无疑是消除公众误解的最佳选择。可喜的是,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法院正在从惨烈的教训中逐渐“觉醒”,从被动应付到主动公开,从而澄清了是非曲直,赢得了社会公信。如不久前,一起人身侵权案中原告之父在网上发帖“喊冤”,言语极具攻击性、侮辱性,案件承办法院——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迅即在网上公开作出回应:全文公布判决书并声明案件审理过程中绝无徇私枉法,请网民对此案的审理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经过10天网络热议,当事人对自己在网上“恶搞”法官和法院的行为表示道歉,并在网上留言:“尊重法律,静静地等待二审。”
我们党具有善于利用宣传进行群众工作的优良传统。通过新闻媒体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我们党始终坚持的行之有效的做法,也是领导我们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优势。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一些人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带来的种种变化缺乏心理适应,由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纠纷增多,并大量以诉讼的方式进入司法程序。在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个案问题群体化的态势日益明显。一些当事人认为“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有的在网上发泄不满、捕风捉影抹黑法官,有的歪曲事实攻讦法院司法不公,有的盗网络舆论监督之名,行破坏和干预独立审判之实,在网络上大发不实之词,试图引起网上共鸣,让“案件变成事件”,借助网络舆论风暴撼动司法裁判和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深入研究经济社会广泛深刻变革情况下舆情生成、演变规律,强化新闻执政理念,充分运用媒体提高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更好地宣传党的法治主张和法治精神,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舆论、疏导公众情绪的任务显得尤为紧迫而重要。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事业,作为党联系群众的一个重要工作部门,离开群众工作就案办案肯定不会收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强调新闻宣传工作重要,并不是简单地就新闻宣传抓新闻宣传,并不是只强调宣传工作重要而不顾其他工作,而是要二者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涉法舆论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根源在审判执行、队伍建设、司法改革等各项具体工作。只有真正把新闻宣传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把新闻宣传工作同审判执行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同落实,切实统筹好网上和网下两个“战场”,“两手都要硬”,人民法院工作才能赢得越来越多的理解与信任。
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中,很多人认为司法宣传是无足轻重甚或是可有可无的事。如果说宣传工作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恐怕会有很多人持不同意见。在他们看来,审判执行工作才是法院的工作职责;至于司法宣传工作,不客气地说就是“不务正业”,即使勉强为之也是不得已的无奈之举。当前,各级法院新闻宣传机构残缺化、新闻宣传人员边缘化就是这一认识的客观反映。
一些法院领导对司法宣传工作关心支持不够,思想根源在于对法院和法官的角色定位认识不清。法院设立与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其根本意义就在于化解社会矛盾。殊不知,审判执行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形式,而司法宣传的直接目的就是澄清是非、化解质疑、疏导情绪,更是做好群众工作不可或缺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这条规定,已经明白无误地表明了法院工作的重要目的就在于教育公民尊法守法。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就离不开做好司法公开,离不开做好司法宣传。
新闻宣传工作,绝不是可有可无的小事,也不是“锦上添花”、“涂脂抹粉”的杂事,而是事关人民法院形象和国家法治形象的大事。做好新闻宣传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是落实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一宪法权利的客观要求,是确保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落到实处的前提。宣传工作是人民法院全部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执行工作搞不好是失职,法院宣传工作搞不好也是失职;审判执行工作搞不好要出大问题,法院宣传工作搞不好也可能出大问题。在现实工作中,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法院正在为忽视司法宣传的错误认识和做法而付出沉痛代价。有的法院认为案子审判执行得“中规中矩”,但社会舆论却不“买账”;有的法院工作报告写得“天花乱坠”,但却不被人大代表认可;有的法院干警任劳任怨,但却难以获得公众信任。诸此等等,都与司法公开、司法宣传工作不力密切相关。支持源于理解,理解源于了解。如果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不甚了解或存在误解,还谈什么理解、支持?
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曾说:“任何国家部门都不比法院更为重要,也没有一个国家部门会像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彻底的误解。”司法公开,无疑是消除公众误解的最佳选择。可喜的是,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法院正在从惨烈的教训中逐渐“觉醒”,从被动应付到主动公开,从而澄清了是非曲直,赢得了社会公信。如不久前,一起人身侵权案中原告之父在网上发帖“喊冤”,言语极具攻击性、侮辱性,案件承办法院——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迅即在网上公开作出回应:全文公布判决书并声明案件审理过程中绝无徇私枉法,请网民对此案的审理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经过10天网络热议,当事人对自己在网上“恶搞”法官和法院的行为表示道歉,并在网上留言:“尊重法律,静静地等待二审。”
我们党具有善于利用宣传进行群众工作的优良传统。通过新闻媒体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我们党始终坚持的行之有效的做法,也是领导我们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优势。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一些人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带来的种种变化缺乏心理适应,由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纠纷增多,并大量以诉讼的方式进入司法程序。在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个案问题群体化的态势日益明显。一些当事人认为“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有的在网上发泄不满、捕风捉影抹黑法官,有的歪曲事实攻讦法院司法不公,有的盗网络舆论监督之名,行破坏和干预独立审判之实,在网络上大发不实之词,试图引起网上共鸣,让“案件变成事件”,借助网络舆论风暴撼动司法裁判和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深入研究经济社会广泛深刻变革情况下舆情生成、演变规律,强化新闻执政理念,充分运用媒体提高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更好地宣传党的法治主张和法治精神,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舆论、疏导公众情绪的任务显得尤为紧迫而重要。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事业,作为党联系群众的一个重要工作部门,离开群众工作就案办案肯定不会收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强调新闻宣传工作重要,并不是简单地就新闻宣传抓新闻宣传,并不是只强调宣传工作重要而不顾其他工作,而是要二者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涉法舆论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根源在审判执行、队伍建设、司法改革等各项具体工作。只有真正把新闻宣传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把新闻宣传工作同审判执行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同落实,切实统筹好网上和网下两个“战场”,“两手都要硬”,人民法院工作才能赢得越来越多的理解与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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