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诽谤他人网络虚拟身份是否侵犯名誉权?
法院:未直接指向现实身份,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本网讯 名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顺应时代需求,更全面保障人格尊严与权益。那么在APP中辱骂网络虚拟身份是否构成侮辱及诽谤?名誉权侵权具体应如何认定?近日,周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侵权纠纷案件。
“一罐”是一款匿名社交软件,而张某某与陈某某都是该软件的忠实用户。在“一罐”中,二人曾分别使用昵称“灼茗”“Cx330”进行交友,却在聊天的过程中产生言语争执并相互漫骂。
2022年3月23日,张某某在其昵称为“灼茗”的电台直播间里,公然在回复、评论时使用“Cx330为色胚,猥琐下流”等侮辱性语句,其间听众最多时为27人。但因该软件的匿名性质,陈某某的个人信息资料一栏未披露能够指向其身份的信息。
后陈某某通过“一罐”客服对张某某进行投诉举报,客服对张某某作出禁言处罚。陈某某认为张某某以昵称“灼茗”在一罐电台直播间对其虚拟身份“Cx330”的言语评论,严重贬损其人格、降低其社会评价,侵犯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但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行为人行为违法、被侵权人名誉被损害、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张某某在“一罐”电台直播间中的言论,虽涉及辱骂用户Cx330,但用户“Cx330”仅是“一罐”应用软件中的网络虚拟身份,无法直接指向现实生活中的陈某某,并不具有现实性、针对性。陈某某诉称张某某在“一罐”电台直播中的言论致其名誉受损,但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因张某某的言论造成陈某某现实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的事实,且张某某在一罐电台直播中的言论是短暂的即时言语,没有持续性和广泛影响,故张某某的言论未对陈某某的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未对陈某某的名誉造成损害。综上,法院判决驳回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民事主体在网络的行为与现实社会一样,面向公众的领域就属于公共空间,亦应受到法律的规制。在网络公共空间对他人随意谩骂、进行人身攻击或无端进行恶意猜测,不仅有悖公序良俗,有违文明、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极有可能构成侵权,严重的甚至涉嫌刑事犯罪。本案被告的行为虽不构成名誉权侵权,但随意谩骂他人的行为并不可取,网络用户要谨言慎行,恪守社会主义基本道德准则,把握好言论边界,避免以身试法,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