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两卡”犯罪鲜活案例普法宣传进乡村
本网讯 自“断卡”行动开展以来,寿宁县各政法单位周密部署,持续发力,精准打击“卡农”“卡商”,坚决斩断电信诈骗、赌博等黑灰产业链条,取得阶段性成效。截止当时,寿宁法院共审结“断卡”案件16件23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23人,适用监禁刑22人,适用率达到了95.65%。
近日,寿宁县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公安局、人行及寿宁县信用联社等金融部门,深入寿宁县清源镇,开展“断卡”行动宣传。
法官们结合所审理的“鲜活案例”,通过集中宣讲、走访入户等形式,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村民们讲解出租、出借“两卡”的社会危害性及可能涉及犯罪被刑事追究的相关法律规定,对群众的困惑给予现场答疑。
【警示案例】 出租银行卡 犯罪进班房
2020年6至10月间,被告人小叶(化名)将名下中国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民生银行、邮储银行等8张银行卡和2个支付宝账户出租给小李(化名),非法获利8400元。经统计,小叶出售的上述8张银行卡,出租期间被犯罪分子用于收取赌资等犯罪活动,资金结算金额达40863690.98元。
2020年9至11月间,被告人小范(化名)将名下邮储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5张银行卡出租给小李,非法获利6000元。经统计,小范出售的上述5张银行卡,出租期间被犯罪分子用于诈骗、收取赌资等犯罪活动,资金结算金额达4962913.13元。此外,其还介绍小王(化名,另案处理)将银行卡出租给小李,小王出租给小李的3张银行卡在出租期间资金结算金额达13138863.45元。
案发后,小叶、小范分别退出违法所得8000元、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叶、小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小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小叶、小范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结合退赃情况,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小叶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二、被告人小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