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宁德

工伤无情人有情,司法为民暖民心

2020-07-28 22:52作者:2018-11--6来源:

    本网讯  据悉,2016年9月24日,林某在柘荣县乍洋工业集中区路网工程施工过程中受伤,并送往县医院治疗,治疗一个多月后出院。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此已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等费用。不幸的是,2017年4月12日,林某因伤情复发导致病变,再次到闽东医院治疗。根据闽东医院的出院记录,其仍在工伤治疗期内,2018年7月19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残程度已达到九级,林某于2018年9月20日要求被告赔偿相关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经济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告在工地只工作2个小时就受伤了,在申请工伤司法鉴定时,距其受伤已间隔两年多,鉴定项目主要针对人损而非工伤,受伤部位与实际受伤部位不完全相同,且其已于2016年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和工伤补助款5000元,故不同意再次给予赔偿,矛盾一度激化。办案法官通过案情分析,认为原告确在工地干活造成了损害,在较长时间内无法从事重体力活,无法获得劳动收入,而且其家庭经济比较贫困。为此,办案法官结合案情,一方面告知被告作为企业应及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切实保护员工,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等情理入手;另一方面从法理进行分析:若工伤补助存在明显的显失公平,也可能导致原有赔偿协议被撤销。通过先后两次组织调解,多方劝说做通了原、被告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即由被告YY公司在已经支付的医疗费7500元,伤残待遇、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5000元之外,基于人道主义给予原告林某某生活补助费20 000元。


    【法官办案心得】


    因工伤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越来越多。很多当事人在发生工伤损害时,往往未能及时鉴定明确工伤责任,确定实际损失,造成维权困难。而企业,往往基于降低成本,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损伤时,又因赔偿费用过高而推卸责任,从而引发双方矛盾激化。针对这类案件,承办法官应注意把握三点:


    一是认真分析,要紧扣案件审理信息的关键点、积极寻找当事人之间的共识点,努力促成调解。


    二是在调解中,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结合,耐心释明法律、阐明情理。


    三是对法律知识匮乏的当事人,可通过举例,对比已调解成功的同一类型案件,权衡利弊,引导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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