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宁德

十年积怨得化解,齐心聚力促和谐

2020-07-28 23:13作者:2016-5-16 张文锈来源:
    本网讯  近日,寿宁县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薄薄的案卷,却让公诉人觉得沉甸甸的揪心。被告人苏某某系25岁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因受被害人动作和言语刺激,持刀将他人砍致轻伤。鉴定意见显示,案发时被告人苏某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早年积怨,师生变仇人

    苏某某就读初二时,因学习与其老师王某某发生矛盾,王某某将苏某某打伤,经校长及学校领导调解,王某某赔偿苏某某医疗费2600元,双方心生怨恨,一方为失财,一方为受伤。此事后,苏某某转学,但因同住一个社区,双方抬头不见低头见,积怨无法排解。

    言语不当,引发轻伤害

    案发当日,苏某某与王某某隔路相望,王某某招手让苏某某过去,苏某某用眼睛防备地瞪着王某某,王某某用拳头推搡苏某某后,又用“再看我,弄死你全家”等话刺激苏某某,苏某某情绪激动,并陷入恐惧,一时冲动,回到自家店铺拿来一把类似砍柴刀的工具,将王某某砍至轻伤。

    矛盾激化,刑事和解难

    被害人要求被告人以100倍于当年的赔偿款,共计26万元进行赔偿。被告人仅愿意支付8万元赔偿款,双方诉求差距大。

    被告人母亲许某某哭诉:“我家孩子的精神分裂症就是被王某某以前打的,这次我孩子将他砍伤也是王某某先用拳头打他并说话刺激,而且他要求我们赔偿26万元毫无道理,我家无法赔偿。” 

    被害人王某某受伤照片显示,其左手食指几近剥落,触目惊心,手术后仍无法自由活动,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双方矛盾激化,经多次调解,仍互不相让,和解意愿几近于无。但公诉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苏某某患精神疾病,羁押可能导致病情恶化,不羁押易引发被害人上访,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此案必须促成刑事和解。因此,公诉人在案件移送法院后,继续跟进,将前期调解情况与承办法官沟通,又多次召集双方谈利弊、讲法律、说道义,后终以被害人大退、被告人小进的方式达成和解,顺利化解双方矛盾。

    双方当场表示“退一步海阔开空,今后不会再因之前的事情再发生矛盾”,并当场交付赔偿款10万元。

    不得不说的两点思考

    本案虽得以圆满解决,但公诉人心理很不是滋味,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10万元不是小数目,何况是一个需要长期支付孩子精神治疗费的家庭。本案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

    一是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本案的引发,与教师素质不高、缺乏职业道德有密切联系,教育学生应采取正当方式,而不是暴力,甚至将学生殴打致伤,教师作为人民师表,不但要以学育人,更要以德育人。

    二是被告人救助机制。对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盲聋哑人、经济特别困难等特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是否可以偿试建立被告人救助机制,作为被告人合法权益实质保护,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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