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

“95后”小伙子为赚29块钱,或面临三年以上牢狱之灾!

2020-07-29 01:14作者:2016-8-16 郭玲玲来源:
    案情链接:
    
    本网讯  近日,福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了一起利用百度云盘作为载体贩卖淫秽电子信息的案件。
   
    福鼎一“95后”年轻小伙原本做淘宝生意,听人说贩卖内有淫秽视频的百度云盘账号能赚钱,就动起歪脑筋。于是就从网络上购入一批涉黄百度云盘账户,利用微博发布推销广告,并通过微信和支付宝与下家联系交易。
   
    最后,竟然成功的以29元/个的价格卖出了2个内有淫秽电子信息的百度云盘账号密码。经鉴定,其中一个百度云盘内竟有四百多个淫秽视频,三百多张淫秽图片及个别的淫秽小说和淫秽音频。
   
    日前,福鼎市检察院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对他提起公诉,而他面临的将是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