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起诉又撤诉 五年后能否再提诉讼
法院:已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本网讯 近日,在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此前债权人在起诉后申请撤诉,由于未考虑到该起诉行为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并从撤诉裁定生效之日重新起算的法律效力,其在超出诉讼时效期间后再到法院起诉,被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2010年9月7日,家住周宁的李某持一份借条到周宁县人民法院,称陈某于2008年9月2日向其借款30万元,至今未还。由于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一个多月后,因为个人原因,李某又提出撤诉申请,法院遂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
2015年8月31日,李某就借款再次向周宁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陈某立即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因陈某一审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在没有证据证明系非法债务的情况下应受法律保护。陈某未返还相应款项已构成违约,应负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
一审判决下达后,不服判决结果的陈某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某在2010年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后又申请撤诉,诉讼时效应该从2010年起算。2015年她再起诉,早就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了,法院怎么还判她胜诉呢?”陈某不解地说道。
对于陈某的上诉理由,李某则辩称,当年俩人在借款时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所以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何况在一审及二审上诉状中,陈某也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根据法律规定,在重审阶段其已丧失诉讼时效抗辩权。
那么,该案的借款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陈某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又是否有效呢?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而重审系原审的后续审,应参照此规定精神处理。但是,该案存在特殊情形,即在原一审中,陈某是因李某的过错导致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此种情形下,陈某未在原一审庭审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过错并不在陈某,故其在发回重审后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有合理理由,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对此答辩权利应予保障。
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该案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李某就该案借款纠纷曾于2010年提起诉讼,即便其后又撤诉,该提起诉讼行为仍应视为李某已经知道其权利受侵害,应从2010年撤诉裁定生效后重新起算的法律效力。而李某未能举证在2010-2015年间发生诉讼时效再次中止或者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其迟至2015年才再次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限。
据此,法院认定陈某提出的诉讼时效已届满的抗辩成立,可予支持,并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稳定法律秩序和维护交易安全。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一定要对诉讼时效制度引起重视。
另外,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原《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法官提示:维护自身权益诉讼要及时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通俗地说,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你的某种权利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行使,超过这个期间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了。
诉讼时效过了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仍可以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要求法院在立案时不能审查诉讼时效的问题,在审理案件时,如果被告不主动提出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审判法官不能主动释明。司法解释做出这样的规定,也是出于鼓励债务人诚信的目的,如果法院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无疑是提醒和帮助被告逃债,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但如果被告对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法院经查明诉讼时效确实已经过的,权利人就丧失了胜诉权。
对此,法官提醒:维权要及时,不要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