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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彩礼是否应该返还? 法院判决:需结合实际因素酌定

2020-07-29 01:16作者:2019-8-15 王雅丽来源:

本网讯  两人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发现双方均患有不宜孕育下一代的疾病(以下称为A疾病)遂商定离婚,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款,但均遭到女方拒绝。日前,福鼎法院审结该起离婚纠纷案。


2017年3月,小明(化名)和小玲(化名)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小明按照民间习俗向小玲支付了结婚彩礼。两人登记结婚当日,婚检时被发现均为A疾病的疑似患者,双方便到医院被确诊为A疾病患者,并有很大概率会遗传给下一代,不利于优生优育。经商议,小玲在小明的陪同下到医院通过药物流产终止妊娠。2017年11月,小明诉至法院,要求与小玲离婚被驳回。此后,双方一直没有共同生活,小明于2019年1月再次诉至法院,并要求小玲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双方就脱离婚姻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小明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并共同生活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双方登记后,因婚检疑似A疾病患者,仍在双方知情下订婚并由小明支付小玲彩礼。但在确诊后双方共同商定终止小玲的妊娠,以免生育不健康的孩子,继而导致婚姻纠纷。本案结合双方婚姻基础、彩礼金额、当地民间婚嫁习俗、未能共同生活的原因、终止妊娠造成小玲的伤害及康复、双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已返还的彩礼金额等因素,酌定由小玲返还小明彩礼总额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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