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介绍发财门道 男子四处收购信用卡获刑
本网讯 大学生洪某毕业后一时找不到工作,从网友处得知一条赚钱门路,不想竟是通往监狱的“死路”。日前,福鼎法院审结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20000元。
80后的洪某,大学毕业后一直没有固定的职业,无意间在网上找“工作”时认识了网友赵某,一来二去两人便熟络起来。赵某声称只要洪某帮助其邮寄企业对公账户开户材料即可以得到报酬。洪某心想赚钱竟如此容易,便以赵某提供的假身份证为邮寄人帮助其邮寄材料,经多次帮助邮寄后亦按约得到7000多元的报酬。取得赵某信任后,洪某又从赵某处得知更好的赚钱方式,那便是帮助赵某向他人收购银行卡(包括U盾、手机卡),赵某便以一张1000元的报酬支付给他。随后,洪某编造了开淘宝店需要银行卡的理由垫资,从朋友庄某、蔡某艺等十多人处以每张1500元的价格进购各类银行卡共39张。当时赵某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洪某一时联系不上赵某,为了收回前期垫付的购卡钱款,便上网寻找买家,准备以每张2000元的价格出售手中持有的银行卡,并已将部分U盾、手机卡邮寄给买家,最终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以购买方式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银行卡及其帐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因此,公民手中的银行卡不可随意转交与或出售给他人,如他人将其用于违法犯罪,银行卡所有人有可能因此承担银行的相关民事赔偿责任,也助长了不良份子的不正当行为,重则有可能因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而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