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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结伴游泳,其中一人死亡,其他人是否要担责?

2020-07-29 01:16作者:2019-12-25 孙浩章来源:

本网讯  未成年人郑丙、兰甲、兰乙结伴去游泳,郑丙不幸溺水身亡,死者郑丙的父母要求另外两名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民事责任,该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死者郑丙的父母诉称,2018年8月3日下午3时许,其儿子郑丙(2010年5月13日出生)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兰甲、兰乙带到村子附近山上的水池中游泳玩耍。在下水玩耍过程中,兰甲、兰乙未尽到安全提示和注意义务,导致郑丙不幸溺水身亡,故兰甲、兰乙对郑丙的死亡负有过错责任,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二人系未成年人,应由各自父母承担责任,赔偿金额为867743.5元。


福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归结案件争议焦点为:未成年人兰甲、兰乙对郑丙的死亡是否有过错。


福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郑丙、兰甲、兰乙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能力均有限,无论谁先提议去游泳,起到的仅是联络作用,三人之间应为伙伴关系。现郑丙溺亡系因其法定代理人疏于对郑丙进行在特殊场所及溪流、水塘等危险地段游泳的安全教育,缺乏对郑丙进行有效保护,加之郑丙对野外游泳缺乏相应的认识和判断行为后果的能力所致,郑丙父母应对此后果承担责任。兰甲、兰乙在发现郑丙溺水时,即返回村中呼救,并叫来同村人对郑丙进行施救,已采取了与其年龄、智力相符的救助行为,对郑丙的死亡没有过错,故死者郑丙父母要求兰甲、兰乙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但是,兰甲、兰乙与郑丙结伴去游泳与郑丙的死亡有一定的关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该院综合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酌定兰甲、兰乙给予郑丙父母适当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以每人15000元为宜。由于二人均系未成年人,故由其父母承担补偿费用。


本案宣判后,兰甲、兰乙的父母均及时履行了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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