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
男子借款经营到期迟迟未还,最终法院判决还
2020-07-29 01:16作者:2020-1-2 陈嘉倩来源:
本网讯 借款补足经营资金,到期,男子却拖欠不还,最终经古田法院判决限期还。
据悉,2017年11月21日,应某某向黄某某借款60 000元,黄某某当日即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将款项转账给应某某,应某某于当日出具借条给黄某某。其后,应某某每月支付1 800元利息至2018年4月21日止(共5个月)。因应某某声称经济困难,二人约定2019年3月至5月每月按1 000元支付其利息共3 000元。后黄某某急需用款多次向应某某催讨,应某某均以暂无能力还款为由拒不还款。
应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应某某向黄某某借款,但在黄某某向其催讨借款至今未还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故黄某某要求应某某偿还借款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判决应某某应偿还黄某某借款本金60 000元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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