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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宁法院审结两起追偿权纠纷

2020-07-29 01:16作者:2020-5-20 黄龙州来源:

本网讯  替人担保还钱,是否能向借款人追偿?近日,寿宁法院成功审结两起追偿权纠纷。


2016年9月,曾某以还贷款需要资金为由向黄某借款210000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由刘某、曾某某、张某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期限一个月,利息为月利率3%。借款到期后,曾某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


后经刘某与黄某协商,2017年1月,刘某为曾某代偿借款本金58000元,张某为曾某代偿借款本金56000元。之后,刘某、张某先后诉至法院,要求曾某偿还其代偿的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张某代为偿还曾某所欠借款本金58000元、56000元有黄某的证人证言、支付宝账单、银行流水等为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律规定,刘某、张某有权向曾某追偿。故判决曾某分别偿还刘某、张某代为偿还的借款58000、56000元及利息。


经办法官介绍,贷款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贷款偿还义务的情况下,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即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本案中的合同约定由刘某、曾某某、张某对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债权到期之后,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指的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本案中刘某、张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曾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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