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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百天!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劳动者维权成功

2025-09-24 10:50作者:小编来源:寿宁普法

本网讯  仲裁、诉讼、复议、再仲裁……近日,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四百天的不懈努力为胡某成功维权,拿到了5万元经济补偿金。

 

2023年胡某在工作期间突发脑出血,随后陷入植物人状态,生活完全无法自理。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胡某父亲一筹莫展,最终选择向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经中心工作人员了解,胡某自2019年11月起就在当地一家餐厅担任厨师,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餐厅从未为胡某缴纳过社会保险。

 

因胡某系低保户、残疾人,且案件符合法律援助受理范围,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决定提供援助。承办律师发现,餐厅拒不承认与胡某在欠缴社保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无论是申请工伤认定还是主张社保待遇,都必须先确认劳动关系。据此,法律援助中心将案件划分为“确认劳动关系” 和 “主张权益” 两个阶段推进。

 

2024年7月,承办律师代理胡某父亲向寿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胡某与餐厅2019年11月起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该诉求,但餐厅不服,于2024年9月向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审理后仍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劳动关系确认后,胡某父亲向寿宁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却收到“不予认定工伤” 的决定。今年2月20日,胡某父亲向寿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4月23日复议结果维持了人社局的决定,工伤认定之路就此受阻。

 

随后,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建议下,胡某父亲转而主张社保相关权益。中心再次受理后,承办律师整理证据、核算经济损失,于今年6月5日向寿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餐厅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缴社保导致的医疗损失。8月28日,在仲裁委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餐厅一次性支付胡某5万元经济补偿金。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应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但现实中仍有企业逃避社保责任。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提醒,劳动者需增强法律意识,定期核查社保缴纳情况,同时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记录等证据,以便权益受损时能有效维权。


编辑:范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