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域治理
“好人法”的救助免责还需细化责任
2020-07-28 23:44作者:2016-10-19 周琼来源:
本网讯 近日,被誉为“好人法”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消息一出,引发媒体和网友热议。
乐观者认为,“好人法”的出台是厘正“扶不扶、救不救”社会争论、消除好人“救人担责”后顾之忧的积极信号,体现了法律对于社会问题的正面回应,传播了积极引导的正能量。也有人悲观地认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寄希望于一部“好人法”一劳永逸地解决“好人难做、好人难辨”的问题,无异于痴人说梦。
的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见义勇为者”一直不乏倡导性规范。例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3条、《民法通则》第109条都赋予了因见义勇为而受损害个人的补偿请求权。实践中,包括见义勇为的相关社会基金救助体系也正在逐渐完善。在审判中,不少法官也会根据被侵权人所受伤害的严重程度、见义勇为者是否已经从社会基金等方面获得了补偿等,综合考虑受益人受益程度、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补偿金额,给见义勇为者以最大弥补与慰藉。
为什么人们对“扶不扶”心怀顾虑?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在某些“扶不扶、帮不帮”固定空间场合中,见义勇为人和侵权者身份十分模糊。在一些报道中,甚至出现了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另外,在见义勇为身份认定和基金申请程序上,存在着程序、时间和伤残定级、事件定性等方面的制约,加剧了公众对于“好人不好当”的外部观感。再加上一些负面报道的推波助澜,一个最普通的道德问题成了全民讨论对象,甚至还被多次搬上了春晚舞台。
上海市这次出台的《条例》,明确将院前急救、院内急救以及社会急救均纳入适用范围。这在全国急救医疗立法中尚属首次。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条例》鼓励和倡导普通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活动,明确了“扶不扶”的司法态度,也必然带来一些后续性问题急需相关配套立法和司法裁判进行厘清。最为重要的就是解决普通市民参与救助时注意标准的认定问题。就法理上看,义务产生基于法律规定、双方约定和先前行为三个方面。陌生路人之间,一般不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帮扶义务。同时,医疗救助事关病人的生命健康,从法律上来看,这是医生的天职,也是依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产生的专项义务。这不仅要有专门的知识、能力、职称等方面的要求,也暗含了特定职业“隔行如隔山”的门槛设定。医生在救治过程中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未履行救助和注意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方面,德国侵权法将其定义为以精神与智力值判断为中心的“专家义务”,不允许以能力不足作为免责事由。由此发生的与工作水准不符的救助失败时,即被当然认定为有过失。在我国,也有类似“谨慎或审慎”专项注意义务的规定,即以在通常情形下同一职业领域中一位合格的从业人员在同样情形下应具备的谨慎、技能与能力为标准,方可实施“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显然,“好人法”对于一般公民基于人道主义的救助无法苛以如此专业化的义务,在水平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如何规范救助者义务需要明确界定相应标准和判定方法。
“好人法”只是原则性规定了好人救助免责,但是并未对于救助人的注意义务、专业能力、救助程度等进行细化、操作性的规定。在实践中,还不足以让所有潜在“好人”放心。同时,法律条款也存在被误读、甚至可能被一些实际侵权人利用等情况,这都是“好人法”急需后续跟进的问题。
除了直接救助行为以外,救助过程中也会产生一定的附随义务。比如,患者的知情权告知、隐私权保护等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也曾经出现过“救助者”为澄清自身的责任,未妥善对自己在“帮扶”过程中获取的被救助人病情隐私进行保密等情况。笔者认为,隐私权的保护与救助者身份无关,“患者”当然可以依法追究救助人的法律责任。在这一点上,无论是医生还是救助人都具有相同的义务与操守,也需要立法同步跟进。
乐观者认为,“好人法”的出台是厘正“扶不扶、救不救”社会争论、消除好人“救人担责”后顾之忧的积极信号,体现了法律对于社会问题的正面回应,传播了积极引导的正能量。也有人悲观地认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寄希望于一部“好人法”一劳永逸地解决“好人难做、好人难辨”的问题,无异于痴人说梦。
的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见义勇为者”一直不乏倡导性规范。例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3条、《民法通则》第109条都赋予了因见义勇为而受损害个人的补偿请求权。实践中,包括见义勇为的相关社会基金救助体系也正在逐渐完善。在审判中,不少法官也会根据被侵权人所受伤害的严重程度、见义勇为者是否已经从社会基金等方面获得了补偿等,综合考虑受益人受益程度、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补偿金额,给见义勇为者以最大弥补与慰藉。
为什么人们对“扶不扶”心怀顾虑?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在某些“扶不扶、帮不帮”固定空间场合中,见义勇为人和侵权者身份十分模糊。在一些报道中,甚至出现了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另外,在见义勇为身份认定和基金申请程序上,存在着程序、时间和伤残定级、事件定性等方面的制约,加剧了公众对于“好人不好当”的外部观感。再加上一些负面报道的推波助澜,一个最普通的道德问题成了全民讨论对象,甚至还被多次搬上了春晚舞台。
上海市这次出台的《条例》,明确将院前急救、院内急救以及社会急救均纳入适用范围。这在全国急救医疗立法中尚属首次。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条例》鼓励和倡导普通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活动,明确了“扶不扶”的司法态度,也必然带来一些后续性问题急需相关配套立法和司法裁判进行厘清。最为重要的就是解决普通市民参与救助时注意标准的认定问题。就法理上看,义务产生基于法律规定、双方约定和先前行为三个方面。陌生路人之间,一般不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帮扶义务。同时,医疗救助事关病人的生命健康,从法律上来看,这是医生的天职,也是依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产生的专项义务。这不仅要有专门的知识、能力、职称等方面的要求,也暗含了特定职业“隔行如隔山”的门槛设定。医生在救治过程中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未履行救助和注意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方面,德国侵权法将其定义为以精神与智力值判断为中心的“专家义务”,不允许以能力不足作为免责事由。由此发生的与工作水准不符的救助失败时,即被当然认定为有过失。在我国,也有类似“谨慎或审慎”专项注意义务的规定,即以在通常情形下同一职业领域中一位合格的从业人员在同样情形下应具备的谨慎、技能与能力为标准,方可实施“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显然,“好人法”对于一般公民基于人道主义的救助无法苛以如此专业化的义务,在水平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如何规范救助者义务需要明确界定相应标准和判定方法。
“好人法”只是原则性规定了好人救助免责,但是并未对于救助人的注意义务、专业能力、救助程度等进行细化、操作性的规定。在实践中,还不足以让所有潜在“好人”放心。同时,法律条款也存在被误读、甚至可能被一些实际侵权人利用等情况,这都是“好人法”急需后续跟进的问题。
除了直接救助行为以外,救助过程中也会产生一定的附随义务。比如,患者的知情权告知、隐私权保护等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也曾经出现过“救助者”为澄清自身的责任,未妥善对自己在“帮扶”过程中获取的被救助人病情隐私进行保密等情况。笔者认为,隐私权的保护与救助者身份无关,“患者”当然可以依法追究救助人的法律责任。在这一点上,无论是医生还是救助人都具有相同的义务与操守,也需要立法同步跟进。
编辑:
最新更新
各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