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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放火烧山,悲剧了!寿宁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涉生态公益诉讼案件
2021-08-17 17:30作者:admin来源:
本网讯 日前,寿宁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涉生态公益诉讼案件。
案件摘要:
2月20日,被告人范某在种植马铃薯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园地枯草后,不慎引发森林火灾。
经鉴定,山场过火林地面积1822亩,损失有林地面积1256亩,经济损失196800元,其中损失省级生态林有林地面积358亩。
当日,被告人范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年4月27日,范某家属向寿宁县林业局缴纳造林押金5000元。
经鉴定,该山场损害生态林每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1080253元,从种植到恢复原状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4822816元;损害生态林的生态环境植被修复费为440090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14000元。
5月17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范某的家属向福建华麒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1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构成失火罪,应予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范某有自首、缴纳造林押金的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遂一审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此外,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范某应赔付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4822816元;范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对受损生态公益林区进行生态修复,如不履行修复义务或未通过验收,范某应赔付付生态环境植被修复费用440090元;范某应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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