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

寻欢变“寻烦” 斗殴进牢房

2020-07-29 09:11作者:2014-4-29 张慧娥来源:
    近日,寿宁法院对韩某兵、刘某雄、李某华三人斗殴导致被害人轻伤的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韩某兵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刘某雄、李某华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韩某兵、刘某雄、李某华三人一同到寿宁县南阳镇“凯乐迪歌厅” K555号包厢唱歌。期间,被告人韩某兵要求女服务员陪同唱歌,同在此歌厅K888号包厢唱歌的被害人龚某斌、王某等人认为韩某兵有意滋事。当晚11时许,龚某斌、王某等人进入K555号包厢劝说被告人韩某兵等人离开,双方因言语不和互相拉扯、推搡。被害人朱某炳、龚某、龚某福等三人闻讯赶去,在包厢走廊引发斗殴。被告人韩某兵、刘某雄、李某华等人用拳头殴打被害人。
期间,被告人韩某兵等人将被害人龚某斌、王某打倒在K666号包厢地上;被告人刘某雄追打被害人朱某炳至K888号包箱,其持啤酒瓶走出包厢与从地上捡起一只鞋子的被告人李某华一起追打被害人被害人龚某福、龚某至大厅,被告人刘某雄用啤酒瓶砸被害人龚某头部,被告人李某华又抱起一箱易拉罐啤酒,逐罐砸向被害人龚某福、龚某。后被告人韩某兵及其同伙被歌厅老板龚某全等人合力推出歌厅,被关在门外,被告人李某华还上前用脚踹门后与同伙洋洋得意离去。
经寿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龚某福、王某、龚某斌为轻伤。被害人龚某、朱某炳属轻微伤。
2014年1月8日,经调解,被告人刘某雄、李某华共同赔偿五被害人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0 000元,被害方对被告人刘某雄、李某华的行为表示谅解。
另经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刘某雄、李某华平时表现较好,无其他犯罪记录,可适用社区矫正。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兵、刘某雄、李某华因琐事纷争,持械殴打他人,致三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寿宁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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