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引发亲属纠纷,面对错综复杂的人物关系,霞浦县公安局三沙派出所联合司法所多次释法说理——争吵了,愤怒了, 第7次调解终“破局”
本网讯 近日,在霞浦县公安局三沙派出所“渔港枫桥”调解室,经过民警与三沙司法所调解员苦口婆心地释法说理,当事人陈某最终松口,与兰某、颜某等人达成和解协议。至此,这起历经7次调解的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终于落下帷幕。
为夺死亡赔偿金 亲属间矛头相向
2023年2月底,陈某的儿子小陈受他人雇佣,前往福州长乐从事海上生产作业。然而,在一次上工时,小陈不慎坠入海中,经抢救无效死亡。不久,渔船雇佣方与小陈多名亲属达成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约定由两名船东共同向小陈的近亲属支付死亡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49万元。在处理小陈死亡善后事宜期间,陈某与小陈的母亲兰某、姑丈颜某等人经自行协商,决定该赔偿金由颜某代为保管,并以每月支付的方式向陈某发放3000元用以生活开支。
今年春节过后,陈某又一次从颜某手中领到3000元“生活费”后,提出重新分配该笔赔偿金的要求。“作为父亲,小陈的死亡赔偿金应该全部由我保管。这么大一笔钱一直放在你这里,怎么都说不过去。”陈某道。
但颜某认为,赔偿金是小陈多名直系亲属所有,而陈某缺乏对金钱的支配与管理能力,担心其很快就将赔偿金挥霍一空,遂予以拒绝。由于多次商讨未果,双方产生矛盾,并多次发生争吵、推搡,甚至闹到了派出所。
为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三沙派出所立即启用“警调衔接”工作机制,联合三沙司法所主动介入,前往当事人所在的村委展开调查,同时分别找到双方进一步了解情况,寻求化解之道。可随着调查结果出炉,民警与司法所调解员才发现该起纠纷所涉及的人物关系错综复杂。
三代人关系复杂 矛盾争议难调和
原来,陈某与兰某曾是夫妻。多年前,兰某诞下小陈后,就与陈某因价值观念分歧巨大解除了婚姻关系。此后,小陈一直跟随兰某生活,与父亲陈某仅偶有往来。
小陈成年后长期在海上务工讨生活,并先后与两名女性交往。恋爱期间,两个女友分别为小陈诞下一女,并在生育后很快与其结束了恋情,之后未再联系。如今,长女已年满14周岁,幼女仅4周岁,平时都跟随奶奶兰某共同生活。
“小陈出事后,渔船雇佣方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108万元,但还有41万元两名船东至今无力支付。”三沙派出所驻所调解员陈根解释,在已取得的108万元赔偿金中,8万元已用作小陈的丧葬费用,另有3万元由颜某在过去一年中分期交付给陈某。因此,此次矛盾调解的关键,就在于剩余的97万元如何分配、由谁保管。
针对前期掌握的情况,民警和司法所调解员在理顺各方关系、确认颜某代为保管赔偿金的事实情况后,立即联系兰某参与调解。同时,考虑到小陈的长女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征求其本人意见后,由其奶奶兰某代理参与调解。
初调解功败垂成 前夫妻针锋相对
4月13日,在三沙派出所、司法所组织首次调解时,陈某与颜某、兰某可谓剑拔弩张。调解室里,陈某指着颜某道:“孩子跟我的姓,而兰某和我已经离婚多年,那就不是我陈家人,没有权利拿赔偿金。而你作为姑丈,更是外人,凭啥霸占着赔偿金?”陈某主张,目前剩下的97万元赔偿金应由他全部取得。
听闻这话,颜某万分愤怒,认为自己作为亲属帮助料理小陈后事,又协助陈某与船东协商落实赔偿协议,都是出于一片好心。而一旁的兰某也指责陈某:“孩子跟我生活了几十年,我把他从小养到大,难道因为和你离了婚,我就不是他母亲了吗?”
眼见双方就要爆发新一轮争吵,民警与调解员赶忙将双方当事人分开来开展“背对背”调解。待双方情绪都稳定后,民警郑琪煜对颜某在小陈死亡后提供的种种帮助给予了肯定,同时告知颜某、兰某:陈某作为赔偿权利人,有权主张返还代为收取、保管的赔偿款。
另一头,调解员陈根向陈某解释道,其儿子的死亡赔偿金是对亲属的物质补助和精神损害赔偿,虽不属于遗产,但该案中对死亡赔偿金权利主体的认定与遗产继承顺位一致,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分割遗产的原则加以合理分配。兰某虽与他离婚多年,但其与小陈的母子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在民警与调解员连续多次组织调解后,陈某最终认同了兰某及小陈的两个女儿有同等权利对死亡赔偿金进行分配。但在具体的分配比例上,双方又有新的分歧。
家事调解续亲情 释法说理促和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也就是说,小陈的死亡赔偿金包含对两名未成年女儿的抚养费,合计40万元。”陈根介绍,对于这一点,双方虽都无异议,但由于赔偿金未完全到位,兰某认为在已取得的108万元中,应优先保障孩子的抚养费,可陈某要求按比例分配。
近日,在三沙派出所“渔港枫桥”调解室,民警与司法所调解员第7次组织双方到场调解。此时,经过前6轮的释法说理,双方关系已经有了极大的缓和。针对赔偿金是否优先照顾两名未成年人利益的问题,民警与调解员从亲情角度出发,耐心劝导,并详细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最终,双方都同意优先保障未成年人抚养费、并对剩余部分进行平均分配的方案。
当天,颜某逐一梳理了已支取的费用明细、性质,陈某、兰某经核实无误后,三方均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下姓名、握手言和,这起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也得以圆满化解。
调解员应知法律知识
死亡赔偿金和遗产有何不同?
死亡赔偿金的获得和遗产的继承均发生于公民死亡之后,同时主张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和遗产继承的主体也往往发生在近亲属之间,所以日常生活中常有人将死亡赔偿金和遗产混为一谈,但是死亡赔偿金和遗产并非同一概念,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死亡赔偿金和遗产的产生时间不同。死亡赔偿金是死者死亡后才产生,遗产则是死者生前积累的财产。
第二,死亡赔偿金和遗产继承的权利主体的范围不完全相同。主张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且近亲属不分先后顺位均有权利主张。而遗产继承的主体则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有所不同,遗嘱继承是可以突破死者近亲属范围的,同时法定继承规定的继承顺序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两类不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同时继承,仅在前一顺序的继承人不存在时,后一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
第三,死亡赔偿金和遗产的分割原则不同。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需要根据近亲属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状态、紧密程度及经济依赖性等因素进行适当分配。而遗产的分配则是先考虑有无有效的遗嘱,有有效遗嘱的,按遗嘱分配;没有有效遗嘱的,一般按法定继承在各继承人间平均分配。
第四,获得死亡赔偿金和继承遗产所需负担的义务不同。死亡赔偿金是侵权人给予死者近亲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故获得死亡赔偿金一般无需清偿死者生前债务,而继承遗产则需负担被继承人生前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