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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法院一生态环境审判案例入选2024年福建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5-06-10 16:39作者:小编来源:福建高院

本网讯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福建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2024)》(白皮书),包括2024年福建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2024年福建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宁德法院一生态环境审判案例成功入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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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人民法院:汤某枝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0日,被告人汤某枝向洪某寿租赁捕捞辅助船用于收购渔获物。同年6月15日,汤某枝明知系禁渔期禁止捕捞水产品的情况下,仍招募9名船员并携带5万元现金,驾驶船舶从福鼎市沙埕镇南镇码头出发,出海收购渔获物。途中,汤某枝通过高频频道联系在东海某海域进行非法捕捞作业的捕捞渔船,并约定在该海域交易渔获物。次日14时许,汤某枝驾船到达目标海域抛锚。同年6月16日至6月19日期间,汤某枝以4.6万元价格陆续向在该海域非法捕捞作业的5艘捕捞渔船收购饵料鱼、杂鱼、鱿鱼等渔获物。同年6月20日22时许,汤某枝驾驶船舶返回福鼎筼筜码头准备卸载渔获物时,被宁德海警局福鼎工作站查获。经检测,辅助船中查扣的船载水产品共计53616.745千克。汤某枝于2023年6月29日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宁德海警局福鼎工作站投案。案发后,扣押的渔获物53616.745千克以价款149075元被拍卖。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对受损的海洋资源及服务功能生态修复需要运用专业技术措施及就地修复时机不契合,汤某枝客观上欠缺相关修复能力及条件,故汤某枝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89000元,用于福鼎市林业局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公司投保福鼎市域内4450亩红树林蓝碳生态保护保险,代替履行修复义务。经福鼎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社会调查评估,汤某枝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裁判结果

 

福鼎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枝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驾船前往禁渔区内,通过高频频道联系后,向现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人员收购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汤某枝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用于相关职能部门投保海洋物种生态保护保险,代替履行受损的海洋资源及服务功能生态修复义务,符合有关侵权人对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履行实质性修复和替代性修复的国家规定,予以准许,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汤某枝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海洋生物多样性与种群发展可持续性是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稳定的重要环节。在禁渔期内前往禁渔区捕捞水产品,不仅造成海洋生物多样性减少,同时亦因其破坏海洋生态平衡,造成海洋生态系统纳污净化、固碳循环等生态服务功能受损。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受损海洋生态服务功能及海洋生物种群资源修复的生境契合性,创新推出“司法+行政+保险”生态修复办案机制,引导被告人缴纳生态修复保险金用于投保定向区域范围内红树林保护保险,以“保碳增汇”方式履行海洋生态替代性修复义务。同时,牵头海洋重要“蓝碳”种群即红树林的主管部门以及保险公司签订全国首单《红树林蓝碳生态保护保险协议》,为救治、修复纳入保险范围的红树林及改善海洋蓝碳生态环境而投入的相关施救费用支出提供资金支持,以可持续方式及时修复受损海洋环境,形成保护海洋蓝碳的“聚能环”效应,是司法守护碧海蓝天、物种多样、服务“双碳”战略的有益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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