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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县公开宣判县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以来首起“涉恶案”

2020-07-28 19:39作者:2018-11-30来源:


    本网讯 11月30日,霞浦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霞浦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首起渉恶案件,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吴某某、何某某、肖某某、阮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十一个月不等,判处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共同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某及项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699.71元和11040元。



    霞浦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吴某某纠集被告人何某某以及林某某、林某、熊某某、黄某某、“眼镜”、“阿豹”等人在霞浦县城区以暴力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形成以被告人吴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为非作恶,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霞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破坏社会秩序,两次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一次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何某某为吴某某等人实施的两起寻衅滋事犯罪提供帮助,是帮助共犯,其行为亦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阮某某、肖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结合各被告人分别具有的累犯、自首、如实供诉、赔偿等情节,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为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扫黑除恶氛围,霞浦法院对首起涉恶案件开庭审理和宣判均全程网上直播,并邀请县电视台、报道组参与报道,通过“两微一网”新媒体平台,用群众看得到、听得懂的方式切实提升宣传实效,为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宣传造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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