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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法院宣判该市首例拒不执行判决案

2020-07-28 19:30作者:2016-5-19 王怀志 许来源:
    本网讯 5月16日,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福鼎市首例拒不执行判决案,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3年12月13日,福鼎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林某与洪某夫妇共同偿还潘某借款140万元及利息。林某提起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林某与洪某夫妇未能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潘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2014年5月7日,福鼎法院向林某与洪某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林某与洪某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2014年5月16日,执行干警组织林某与潘某进行协商,双方未能就还款达成协议,同时法院告知林某应在2014年6月5日前将已被法院查封的两套房产清空交付福鼎法院执行,但林某仍于将其中已被法院查封位于山前街道的房产继续出租给他人并提供其胞妹的银行账户接收租金,并于同日将其名下的一辆起亚牌轿车转移给给他人并办理车辆产权变更手续以规避执行。
  
    福鼎法院认为,林某在明知其与潘某民事案件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下,隐瞒真实财产状况,拒不如实向法院申报,并将已被查封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且将租金交由其胞妹收取,将名下轿车转移给他人,有明显的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行为。林某有能力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福鼎法院依法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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