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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身边案丨“不起诉”≠“免追责”!蕉城检察行刑衔接让出借“两卡”者担行政责任

2025-10-28 14:03作者:小编来源:宁德蕉城检察

案情速递

 

出借“两卡”涉刑,自首退赃获不起诉

 

本网讯  2023年4月,无业人员陈某某为赚取“快钱”,在明知他人将利用其银行卡从事违法活动的情况下,仍主动提供本人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及手机网银,约定按入账金额的10%领取提成。短短两天内,其涉案银行卡流水就超过2万元,其中8000余元被核实为电信诈骗赃款。期间,陈某某还配合对方完成刷脸转账、取现等操作,后因卡内1.8万元资金被公安机关冻结而未能拿到“报酬”。后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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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综合考虑其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积极退赃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履职延伸

 

行刑衔接推动行政追责 “不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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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被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非意味着其无需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蕉城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立即启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行政检察部门通过审查刑事卷宗、和公安机关沟通等方式,固定了陈某某非法出借银行账户的关键证据,最终确认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对陈某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并规范处置涉案款项。最终,公安机关采纳意见,对陈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罚款1500元的处罚决定,并依法扣押1万元涉案款项。

 

检察官说法

 

什么是 “行刑反向衔接”?

 

行刑反向衔接,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经审查发现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同时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对行政主管机关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的工作机制。

 

本案中,检察机关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未放任其非法出借银行账户的行政违法行为,而是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核查、向公安机关提检察意见,最终推动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罚款及扣押涉案款项的处理,实现了 “刑事追责有尺度、行政追责不缺位”的效果。


编辑:范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