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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债务签订买卖合同 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

2020-07-29 01:16作者:2019-9-3 魏艳雯来源:

本网讯  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撤销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一房地产公司与被告二游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原告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52800元。游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宁德中院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公司系该房地产公司的工程总承包商。建筑公司按约完成施工,2018年9月,建筑公司享有要求房地产公司应支付至80%工程进度款的债权59244547元,应支付至90%进度款的债权85840823.5元,但房地产公司资金匮乏无法支付该工程款。建筑公司经向霞浦县房地产交易所查询得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所有商品房除了已经出售登记备案给他人外,剩下的商品房因债务被法院查封冻结。为了确保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建筑公司要求房地产公司提供财产担保,并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商品房买卖信息。根据其提供的商品房买卖信息,建筑公司委托律师向霞浦县房地产交易所调档发现房地产公司将其下的多间店铺以远低于市场价出售给游某某,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行为系变相逃避履行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现建筑公司就房地产公司与游某某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提起撤销权之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与游某某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事实,且游某某对上述情况知晓,建筑公司作为房地产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撤销房地产公司与游某某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游某某认为建筑公司提起的撤销权之诉没有事实依据且已经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房地产公司认为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是为借款提供的担保,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不予认定。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理: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所谓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从两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都会导致其责任财产的减少,但这种不利影响必须达到债务人没有清偿资力的程度方可构成债权的侵害;二是关于举证责任的承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债权人应负举证责任,以证明债务人无清偿资力的客观事实。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这一制度的立法意愿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信用交易体系,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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