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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00余万 四男子因虚开发票获刑

2020-07-29 01:16作者:2019-9-5 董虹来源:

本网讯  为抵扣公司税款,三男子联合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以非法牟利。日前,福鼎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该公司罚金200000元,判处被告人林某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丁某发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吴某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陈某銮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


2017年3月,林某顺、丁某发等人成立一家生产、销售五金、金属制品、法兰板、阀门及收购废铁、废钢的公司,明确丁某发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公司管理及生产安全,而林某顺负责产品生产。公司运营期间,两人还雇佣了吴某林担任会计。同年七月,丁某发、林某顺为了获取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公司税款,便与陈某銮合谋,由陈某銮介绍开票公司虚开14张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丁某发则通过自家公司向陈某銮及开票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并制造现金流,形成确实存在真实交易的假象。身为该公司会计的吴某林在明知丁某发向他人购买虚开发票的事实,仍帮忙统计需要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额度、开具购票费用记账凭证,并在收到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交由财务辅助人员向税务部门进行认证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113817.9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违反公司税收征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应税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累计12434223.12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2113817.93元,被告人林某顺、丁某发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吴某林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陈某銮明知该公司与其他公司没有实际应税货物交易,仍介绍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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