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

买方毁约索定金被法院判驳回

2020-07-29 01:16作者:2019-9-6 张明卿来源:

本网讯  周宁一男子买下生猪养殖场,却因为听说养猪场附近要修路,养猪场将被拆除,该男子毁约索定金遭拒,双方对簿公堂。近日,周宁法院审结了此案。


2017年1月,叶某某与林某某签订生猪养殖场的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叶某某先行支付35万元(该款包含20万元定金),余下款项在林某某将相关证照过户后分两期支付,若叶某某违约,林某某有权没收定金20万元,若林某某违约,应当向叶某某支付双倍的定金40万元。合同签订后,叶某某依约支付35万元,林某某收款后出具收条。


之后叶某某听说养猪场处要修路,养猪场要拆除,便向林某某提出该问题并要求其退还35万元,但林某某只退还15万元。后叶某某多次找林某某要求退还剩余的20万元,均无果,故叶某某诉至周宁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证据显示该养猪场至今并无原告叶某某认为的情形,该案系因原告的违约行为造成该合同未继续履行。且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故驳回原告叶某某索要定金的诉讼请求。


叶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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