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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 蕉城法院依法驳回
2022-08-24 17:49作者:记者 郭晓红 通讯员 黄常凯来源:闽东日报
本网讯 日前,蕉城法院审结该院首例被执行单位原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案,决定驳回被执行人要求解除对其限制消费措施的申请。
据介绍,该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某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某渔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2月对该渔业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向其法定代表人陈某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之后该渔业公司名下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本后,陈某以该渔业公司已将法定代表人由陈某变更为钟某,应解除对其的限制消费措施的理由,向蕉城法院书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由正值壮年、居住城关的陈某变更为年近古稀、居住乡下的老者钟某,该变更明显不符合企业经营之常理。此外,根据在案股权转让协议,陈某系在立案执行后将其持有福建某渔业有限公司99%股权以1000元的价格转让,在无证据证明确因经营管理需要的情形,且该渔业公司除本案在法院还有其他执行系列案件情况下,该变更明显有规避执行之嫌,陈某亦应未提供其不是该渔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
据此,该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决定驳回陈某要求解除对其限制消费措施的申请。陈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申请,目前该限制消费措施仍然在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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