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长期的生意伙伴反目,四年纠葛法院一朝解决!
本网讯 日前,蕉城法院成功调处一起原告林某某与被告福建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股东郑某某、股东江某某合同纠纷案。
2015年5月5日,林某某与某农业公司签订委托培育合同,由农业公司向林某某提供滨柳一年期扦插苗,林某某按每株1.0元的单价,向农业公司引种30万株,种苗款合计30万元整。合同约定,林某某引种所产绿化苗由农业公司负责回购并销售。
合同签订后,农业公司于2015年5月至6月分批次向林某某提供12公分长的滨柳种苗30万株。但农业公司提供的种苗质量不符合约定,存在发黑现象。截止同年10月,经双方确认农业公司提供的种苗出苗数量总计不足5万棵,还差25万棵。当月补了5万棵种苗。
随后几年,为履行合同,林某某承包土地用于种苗种植,雇请工人进行栽种,通过嫁接的方式将农业公司提供的5万种苗再进行培育。因公司提供的种苗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造成林某某返工,延误种苗种植期、可回购期,由此造成林某某损失惨重。
待林某某种植的30万棵种苗长成后,林某某多次要求农业公司按合同约定回购上述种苗,农业公司却一直以寻找买家为由推脱。
截止2018年,农业公司回购滨柳苗木19万余棵,仅向林某某支付回购款19万元整,余款39万余元至今未支付。
林某某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股东郑某某、股东江某某应在认缴的出资额内对上述返还款、回购款、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此,诉请四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97592元。
本案双方之间的纠葛长达四年多之久,矛盾较大,经承办法官深入了解,得知双方之间系长期的生意伙伴关系,且被告无力支付赔偿款的原因系收购涉案苗木的公司拖欠货款所致。
承办法官从双方当事人实际利益出发,进行多轮耐心细致的调解,并在诉前调解阶段以及立案、送达法律文书等诉讼过程中,释法析理,陈述利弊,使双方从最初的针锋相对、寸步不让到表示愿意协调解决。承办法官抓住机会趁热打铁,针对双方的问题症结所在,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自愿在五个月内分期赔付原告经济损失六十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该案的顺利调解,是蕉城法院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真实写照。近年来,我院坚持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本着司法为民的宗旨,在案件办理中不怕麻烦,做到真诚、耐心,及时化解当事人的矛盾纠纷,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