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案涉近百万条个人信息,寿宁县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审结
本网讯 2022年7月21日,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该县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经审理,2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县法院采纳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寿宁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县法院依法判处2名被告人赔偿社会公共利益损失共计人民币73395元;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彻底删除、消除危险;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
案情简介: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吴某甲从福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离职后(该公司已被外地司法机关查处),因其手中还有该公司部分客户信息(包含公民个人手机号码、号码归属地及该手机机主使用的POS机型号等,以下简称“资源”),遂萌生贩卖“资源”赚钱的想法,之后吴某甲又向同行购买、交换部分“资源”,并通过微信群发布广告,销售其通过购买、交换所获取的“资源”,从中赚取差价牟利。2020年5月,被告人吴某乙从吴某甲处得知贩卖“资源”利润颇丰,遂开始与吴某甲一起买卖“资源”,从中牟取利益。
经审查,吴某甲累计非法持有公民个人信息95万余条,通过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6万余元;吴某乙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9万余条,非法获利9千余元。
本案中2名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将个人信息作为商品直接进行买卖,由此获利,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此类维权难度大、效果差的案件,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守护者,应从维护信息社会的“环境保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