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宁德

【以案释法】警钟长鸣!宁德一男子酒后放火“解闷”获刑3年!

2022-07-29 18:17作者:admin来源:蕉城法院

本网讯  心中愤懑难平想发泄?有人吃一顿烧烤就解决。再不行,再喝两杯解解愁。但你见过有人因为想发泄去放火的嘛?这不,宁德就有一名男子为发泄情绪,用打火机点燃杂货铺门口悬挂着的灯笼以及多处杂物。这一把怒火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也把自己“送进”了监狱!近日,蕉城法院审结了该起放火罪案件。

 

20222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酒后逛至宁德市蕉城区菊池商厦,为发泄情绪,马某将商厦一杂货店铺门口挂的灯笼(价值人民币20元)点燃。随后,马某到对面锦福城商城点燃多处杂物,并将锦福城商城D幢西侧楼梯通道一辆废弃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20元)上的塑料薄膜点燃,附近居民报警后,公安民警和消防人员赶到现场控制火情。该处堆放大量杂物,且毗邻商铺、仓库,居民区,居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威胁。

 

同日17时,被告人马某在宁德市蕉城区环城路63号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放火焚烧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马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依法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马某犯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罪属于我国刑法上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是各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只要放火行为危及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经形成对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已经达成既遂。此外,由于放火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无论何人,身处何时何处,基于何动机,都应守法、理性、文明,切勿因一时情绪,因一己之私,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惩罚。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