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需谨慎!担保人“草率”签字却拒绝承担责任,法院这样做……
本网讯 朋友借贷请你签字做担保,只签字,真不用还钱吗?福鼎市一男子“草率”担保,又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法院告诉你“这种做法绝对不行!”
2019年5月,夏某与银行签订《个人分期偿还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他的朋友王某、陈某、刘某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确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因夏某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王某、陈某、刘某也未能代为偿还,银行诉至法院。2020年7月,福鼎法院判决:夏某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10万余元;王某、陈某、刘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夏某、王某、陈某、刘某均未履行判决义务,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他向我承诺说会按期还,不用我代偿,哪会想到我也变被执行人了”,王某说道。原来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王某收到通知后,既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要求限期履行判决义务,亦未按照申报财产令要求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且在接到法院传唤通话时表明“我不是借款人,不会去法院申报财产”。
2023年3月,法院因此传唤王某,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法院决定采取强制拘传。随后,王某主动协助法院传唤被执行人夏某到院。因夏某、王某未向法院申报财产,亦不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福鼎法院遂决定对其二人予以司法拘留。送拘过程中,在福鼎法院干警协同拘留所民警对被执行人夏某、王某做拘留前教育后,最终,夏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法官提醒,担保需谨慎,只保证不承担的法律后果很严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担保人王某、陈某、刘某自愿为朋友夏某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借款人夏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王某、陈某、刘某亦未代为偿还,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全部连带还款责任。经诉讼程序后,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将债务人及保证人一并列为被申请人。
对于被执行人王某的行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