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级检察院协同办案 支持军人家属提起民事诉讼
本网讯 近日,由宁德市人民检察院、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协同办理的支持现役军人家属提起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案,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厦门海事法院依法作出的一审判决生效。
据悉,林某某是一现役军人的父亲,2019年10月,受雇在船主林某甲的渔船上从事打鱼作业。2021年8月1日,林某某在工作时因固定渔船网绳时钩子脱落,拉绳突然崩起而受伤,之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期间辗转多家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和外伤关联性费用 14 万余元。出院记录记载:林某某左胫骨平台骨折、左桡骨干骨折、左腓骨头骨折等,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林某某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在林某某多次催讨下,船主林某甲仅支付医疗费用 6万余元,未承担林某某后续治疗、护理、误工等费用,林某某的腿伤无法得到更好的医治。林某某儿子所在部队得到该消息后,通过霞浦县人武部门协调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林某某提供法律援助。但在双方调解阶段,船主林某甲对林某某的伤残等级鉴定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同时认为林某某应该对该起工伤负主要责任,不愿意全额给付医疗赔偿金等费用,事情由此陷入僵局,林某某后期治疗与康复也受到了严重影响。
无奈之下,2022年8月26日,林某某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向霞浦县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
霞浦县检察院收到林某某的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该案系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受案范围,但属于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基层法院并无管辖权,故第一时间向宁德市检察院汇报案件情况,同时派员审查案件。办案中,霞浦县检察院积极指导和协助林某某收集、复印住院病历等材料,固定相关证据。
在全面审查案件后,宁德市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了《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林某某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23年3月30日,厦门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林某甲赔偿林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28万余元。判决后林某甲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2023年7月18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林某甲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近年来,宁德市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为无法起诉或畏惧起诉的弱势群体发声,充分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障民生民利,彰显司法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