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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身边案丨斩断非法狩猎“利益链”,守护野生动物“生命线”

2025-12-19 15:52作者:小编来源:宁德蕉城检察

本网讯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活化石”,守护它们就是守护人类共同的家园。然而,不法分子为牟利而非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既破坏自然平衡,也触犯了法律红线。近期,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黄某等8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

 

案情回顾

分工明确的非法“利益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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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月至20244月,黄某等8人在蕉城区禁猎区组成非法狩猎犯罪团伙实施犯罪活动。黄某、李某等人使用电子猎套、铁制捕猎夹等禁用工具猎捕赤麂、果子狸和野猪等野生动物;黄某某将团伙成员猎获的野生动物收购并出售往漳州获利358117元,其余成员通过出售猎物获利300283元;张某龙在无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野生动物零售供他人食用得款426633.83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涉案野生动物冻体及猎捕工具,经鉴定,涉案赤麂、果子狸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所用猎具均为法律禁用工具。

 

检察履职

以法惩罪,以治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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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根据狩猎工具、动物种类和获利金额等事实核查被告人供述、扣押清单及鉴定意见等证据,对被告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精准定性,明确黄某构成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李某等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张某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熊某等构成非法狩猎罪。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各被告人依法获刑,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扣押的猎捕工具被依法处置。同时,蕉城区检察院主动对接林业部门,推动4名被告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2万余元,最大限度弥补生态损失。

 

检察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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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瑰宝,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中,黄某等人在禁猎区非法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并形成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非法牟利链条,严重破坏自然生态平衡,触犯法律红线,最终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守护好我们的生态家园是每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切勿为了私利触碰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捣毁巢穴等方法猎捕,科学研究确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需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调查评估费用等,让违法者“既受刑责,又补损失”。


编辑:范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