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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开公司 “分家”引纠纷

2025-04-22 16:00作者:记者 余凌云 通讯员 李玉琼 来源:福建法治报

本网讯  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小洁(化名)应支付小丽(化名)20万元及相关利息。

 

小丽与小洁是好朋友。2023年5月两人商定合伙创办一家托育园,小丽向小洁转账20万元。不久,两人成立一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其中小丽占股49%,担任公司监事;小洁占股51%,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之后,小丽与小洁因合作事宜发生纠纷,小洁向小丽许诺还款20万元,其中年前还10万元、年后还10万。此后,小丽多次向小洁催讨未果,遂将小洁诉至霞浦法院。

 

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小丽与小洁成立公司后,双方发生争执无法继续合作,小丽要求退出经营,小洁对小丽退出经营无异议,且承诺退还小丽20万元。双方之间的约定属于股权转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小洁应当依约支付小丽20万元及相关利息。

 

法官释法:

 

朋友合伙做生意成立公司,此时双方的关系属于股东关系,而非一般的民事合伙,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受《公司法》调整,如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合同并非要式合同,无须签订书面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本案中,小丽要求退出公司经营,认为该行为是民事合伙法律关系中的“退伙”,实际上系错误认识,小洁同意小丽的“退伙”请求并愿意返还投资款,实际上系愿意受让小丽的股权,双方的约定属于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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