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私下换汇 “秒到账”,非法经营获刑罚
本网讯 给中介转账人民币,对方就直接按相应汇率、甚至更低汇率转回外币,简单操作就能 “秒到账” 完成换汇。这种看似方便快捷的操作,却暗藏违法犯罪的风险。
韩国公民孙某某从韩国首尔到中国广东经商,却做上了帮人兑换美元的“兼职”,在异国他乡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近期,蕉城法院对这起非法经营罪依法进行了宣判。
案情简介:
2019年至2023年间,刘某(另案处理)因公司经营需要美元,便通过朴某(另案处理)联系郑某(另案处理)找换汇渠道,郑某遂联系被告人孙某某商议合作换汇。后被告人孙某某与郑某、朴某约定按每换汇一万美元收取人民币500元“手续费”,并按照40%、30%、30%的比例分成。此后,被告人孙某某通过陈某(另案处理)等人身份信息注册的A贸易有限公司、B贸易有限公司、C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香港公司,接收被告人孙某某经营的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美元货款,并通过虚构贸易的方式将美元转账兑换给福建某茶业有限公司、福鼎某水产实业有限公司、福建某水产实业有限公司、福建D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福建E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将收到的美元按汇率进行结算,并将结算后的人民币和换汇“手续费”转账至被告人孙某某控制的个人账户或其他指定账户。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与郑某商议改由两人合作换汇,并约定按70%、30%的比例分成。
经事务所审计,从2019年12月10日至2023年8月4日间,福建某茶业有限公司、福鼎某水产实业有限公司、福建某水产实业有限公司、福建D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福建E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计收到兑换的31859918.61美元,折合人民币2.1亿余元。被告人孙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00万元。
2024年2月27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广东省中山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公安机关从孙某某处查扣手机3部、移动硬盘1个。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0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孙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已全部退出违法所得,并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孙某某具有坦白、全部退赃、认罪认罚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依法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孙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查扣在案的被告人孙某某手机3部、移动硬盘1个,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被告人孙某某。
法官说法:
私自买卖外汇的行为,会扰乱正常的外汇市场交易秩序,属于违法行为。公民在办理外汇买卖、兑换等相关业务时,务必通过已取得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同时,要时刻警惕不法分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导公众参与非法外汇交易、骗取钱财的行为。 若发现身边存在非法倒卖外汇的现象,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外汇市场的良好秩序与国家金融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第一款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