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零容忍”!入室盗窃必严惩
本网讯 案件回顾:一时贪念,换来六个月铁窗
2025年2月初,被告人周某在福鼎市某居民小区闲逛时,发现一处住宅大门未锁。一时的贪念驱使他趁隙溜门入室。进入屋内后,周某迅速盗走被害人林某某放在客厅桌子上的一部VIVO手机。得手后,他立即将该手机以350元的价格销赃至市内某手机店,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一空。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案发次日,福鼎市公安局民警在周某的临时落脚点将其抓获。警方同时在销赃的手机店内追回被盗手机并及时发还给了被害人。经福鼎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
福鼎市检察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入户盗窃的性质,依法应从重处罚。福鼎市检察院依法提出以盗窃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
检察官说法:为何“入室盗窃”性质如此严重?
本案中,周某盗窃的是一部价值1100元的手机,看似数额不算巨大,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关于“入户盗窃”的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键点解读:
1.“入户盗窃”是行为犯,不以数额巨大为前提
与普通盗窃要求“数额较大”(通常为1000元至3000元以上,各地标准略有不同)不同,“入户盗窃”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进入他人住所进行盗窃的行为,无论实际窃得财物价值大小(即使未偷到东西或价值很小),原则上都构成盗窃罪。
2.严重侵害双重法益
“户”是公民最具安全感和隐私权的栖身之所。入室盗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更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和人身安全。行为人进入他人私密空间行窃,极易引发户主的恐慌,甚至可能转化为抢劫、伤害等更严重的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
3.法律明确“从重处罚”
正是基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将“入户盗窃”列为严厉打击的盗窃行为之一,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法院正是依据此规定,结合具体案情,对周某判处了实刑并处罚金。
警示:防盗之心不可无,法律红线不可碰!
对潜在不法分子的警示:
切勿心存侥幸,认为偷点小东西没事。入室盗窃,性质恶劣,刑法严惩。一旦踏入他人房门行窃,等待你的必然是法律的严惩和人生的污点。切莫因一时贪念,葬送自由前程。
对广大市民的提醒:
提高防盗意识: 离家或入睡前,务必锁好门窗,特别是容易被忽视的厨房、卫生间窗户。安装质量可靠的防盗门锁,有条件的可考虑加装防盗窗、监控摄像头等安防设施。
邻里守望相助: 发现小区内有可疑人员徘徊或试图开他人门锁,应提高警惕,必要时可询问或及时报警。
妥善保管财物: 贵重物品、现金等不要随意摆放在客厅、靠近门窗等显眼位置。外出时,可适当留灯或开启电视、收音机制造家中有人的假象。
遇险冷静应对: 若不幸遭遇入室盗窃,首先确保自身安全,尽量避免与窃贼发生正面冲突。在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报警,并注意保护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