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被“警告”后……
本网讯 “谢谢检察官,我儿子的警告处分已经撤销了……”日前,社区矫正对象林某家属动情地向福鼎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表达谢意,并送去一面印有“善良司法 守护公正”的红色锦旗。
据了解,社区矫正对象林某,被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9月17日起算。2019年9月29日,福鼎市司法局以林某延迟报到为由,对其作出警告处罚。
“虽然是一次警告处分,但也关系到社区矫正对象的切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警告三次,应当收监。我们要核查相关情况。”第三检察部郑主任在检察官联席会上与大家形成一致意见。经初步调查认为,该警告程序可能存在瑕疵,且适用不当。
新冠肺炎疫情突然爆发,面对面的调查只能暂停,检察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核查了解。3月底,在疫情好转时,福鼎市检察院即派员赶赴社区矫正对象林某工作地点、其保证人商铺、太姥山司法所,以及市司法局进行全面调查核实。
经查,2019年9月6日,缓刑罪犯林某即委托熟人向太姥山司法所报到。林某是按铜陵法院的文书向司法所报到,而我省执行的全国统一规范是要求向司法局报到的,这导致了重大误会。
2019年9月29日,福鼎市司法局收到铜陵法律文书立即通知林某报到。此时,林某再向司法局报到,“已实际逾期报到3天”。
“你们按照《福建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第九条‘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对其警告,没有违反规定。”郑检察官分析道,“但是,矫正对象林某主观上无逾期报到的故意,客观上按铜陵文书要求向司法所报到。且参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政策,宜审慎适用、宽严适度。”郑检察官和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同志协商,“特别是从善意执法角度看,延迟报到3日和10日,是有情节轻重区别的,适用警告处罚可能不妥。”
2020年4月20日,福鼎市司法局采纳检察官协商意见,作出《撤销警告决定书》,决定撤销警告,对社区矫正对象林某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