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宁德
遗孀起诉支付尾款 多方调解化干戈
2020-07-28 22:48作者:赵梦静 2013-08-26来源: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兮祸福。生命的无常总在不经意间,而亲人离去带来的不仅是精神上的痛苦,更有债权债务的纠纷。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了一起遗孀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霞浦分公司要求其支付尾款的案件。
原告诉称,2008年7月18日,原告陈某花的丈夫朱某付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霞浦分公司签订一份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签订后,朱某付组织人员制作广告,于2008年11月份完成制作任务,并交付被告验收。经被告验收确认广告总造价为297473.65元。2010年1月15日朱某付病故。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朱某付的继承人支付该工程尾款。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29747.37元及逾期付款款项的0.5%违约金69610.32元。
被告辩称,合同包括制作与维护,期限3年。朱某付在合同到期前已经死亡,且被告多次到现场抽查,多面广告没有得到维护,并出示55组照片进行比对证明原告没有履行维护义务。原告陈某花认为,在其丈夫朱某付去世后,她委托案外人林某金进行维护,并申请林某金作为证人到庭作证,证人林某金陈述其有组织工人定期维护,有些广告因为被新的广告覆盖,所以才没有进行维护,并提供两份证人的证言证明覆盖事实。
由于本案涉及遗孀起诉,案件敏感,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当事人情绪激动,极易引发矛盾,因此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分头陈述利弊:原告方面证据不足,无法完成证明自己履行了合同义务的举证责任,存在败诉的风险。如果继续上诉、上访,难免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诉累。被告方面即使胜诉,从2011年至今,原告多次到被告公司追讨尾款,已经给被告的正常工作造成了困扰,且原告已经向省移动公司提出上访,存在更大矛盾纠纷隐患,双方进行退让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经过本院多次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被告提交验收材料,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3000元,同时原告放弃对被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2008年7月18日,原告陈某花的丈夫朱某付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霞浦分公司签订一份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签订后,朱某付组织人员制作广告,于2008年11月份完成制作任务,并交付被告验收。经被告验收确认广告总造价为297473.65元。2010年1月15日朱某付病故。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朱某付的继承人支付该工程尾款。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29747.37元及逾期付款款项的0.5%违约金69610.32元。
被告辩称,合同包括制作与维护,期限3年。朱某付在合同到期前已经死亡,且被告多次到现场抽查,多面广告没有得到维护,并出示55组照片进行比对证明原告没有履行维护义务。原告陈某花认为,在其丈夫朱某付去世后,她委托案外人林某金进行维护,并申请林某金作为证人到庭作证,证人林某金陈述其有组织工人定期维护,有些广告因为被新的广告覆盖,所以才没有进行维护,并提供两份证人的证言证明覆盖事实。
由于本案涉及遗孀起诉,案件敏感,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当事人情绪激动,极易引发矛盾,因此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分头陈述利弊:原告方面证据不足,无法完成证明自己履行了合同义务的举证责任,存在败诉的风险。如果继续上诉、上访,难免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诉累。被告方面即使胜诉,从2011年至今,原告多次到被告公司追讨尾款,已经给被告的正常工作造成了困扰,且原告已经向省移动公司提出上访,存在更大矛盾纠纷隐患,双方进行退让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经过本院多次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被告提交验收材料,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3000元,同时原告放弃对被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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