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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掘他人祖坟 盗数座古墓碑终获刑

2020-07-28 22:49作者:朱春粦 2013-12-31来源:
     日前,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首例盗掘古墓葬的案件,三被告人兰某银、雷某宝、雷某春均以盗掘古墓葬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4000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6日晚,被告人兰某银纠集并伙同被告人雷某宝、雷某春及雷某茂(另案处理)携带撬棍 、绳子、木棍等工具,到霞浦县长春镇大京村港里后门山,盗掘“郑氏”、“辛氏”、“林氏”清代和明国时期墓葬3座,墓碑9块。之后,四人用京普车将9块墓碑运往霞浦县盐田乡瓦窑头村梨湾北侧一荒山上藏匿。经福建省文物管理委员会鉴定,“郑氏”、“辛氏”2处古墓均为清代古墓葬,“林氏”古墓为民国传统墓葬。9块墓碑中有7块墓碑为三级文物,2块墓碑为一般文物。2013年4月7日、5月27日,被告人兰某银、雷某宝先后在霞浦县盐田乡瓦窑头村、南塘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8月2日,被告人雷某春向公安机关投案。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被告人雷某宝、雷某春等人,盗掘有历史、艺术价值的古墓葬,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兰某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结合其如实供述情况,确定其减轻的幅度;被告人雷某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作案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本案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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